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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机动车注销登记

项目编码 GA-FW-QT-041
项目来源 权力清单
项目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
项目子项
主题分类 服务自然人/其他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受理单位 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承办机构 车辆管理所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
咨询电话 0439-5112779、5112730
监督电话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及附件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基本流程 1、填写申请表;2、提交相关手续;3、审核合格后,收回牌证;4、制、发报废回收证明。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