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A-FW-QT-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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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其他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承办机构 | 车辆管理所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 |
咨询电话 | 0439-5112779、5112730 |
监督电话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
基本流程 | 1、填写申请表;2、提交相关手续;3、审核合格后,收回牌证;4、制、发报废回收证明。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