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LY-FW-XK-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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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
办理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规划中预留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因国家建设铁路、公路、机场及军事设施的需要,必须使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规划中预留公共绿地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施工,并须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土地和重新建设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施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当地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修复绿地协议,并按工程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按使用、修复绿地协议的要求修复绿地,并申请园林管理机构验收。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确需修剪城市树木时,须经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因维护电力、通讯、电车线路,确需修剪树木时,按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线路管护单位与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白山市风景园林管理处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为法人与自然人 |
咨询电话 | 0439-3323884 |
监督电话 | 0439-3326559 |
收费标准 | 阔叶树:树径10公分以下200元/棵,树径每增加1公分加30元。 |
收费依据 |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2份); 4、申请处理的树木照片。对存在潜在危险的树木,提供的照片要能反映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1份); 5、绿化恢复、补偿实施方案或设计图(1份); 6、因建设工程原因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需提供的资料: (1)必备资料: 1)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四至)红线图,并在红线图上标明申请处理绿化或树木的位置(1份); 2)砍伐、迁移或修剪城市树木施工计划(1份,包括砍伐、迁移或修剪时间安排、施工方法、移植地点、养护工作措施等)。 (2)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需提供的资料: 1)基建工程、道路等工程建设,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国土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附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1份); 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1份); 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国土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附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1份); 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1份); 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7、非建设工程原因(如“三防”、病虫害等)申请砍伐、迁移、修剪非公共绿地内树木(如单位、私人宅院内)的,应提供有关树木及场地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单位占地红线等)(1份); 8、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1份) |
基本流程 | 单位受理—承办机构分配—部门实施—检查验收—成果提交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